图书资料遗失、污损、偷窃、毁坏等处理规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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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资料遗失、污损、偷窃、毁坏等处理规则

发布时间:2020-05-20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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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财经大学图书馆图书遗失等处理办法

根据教育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》“要教育读者爱护书刊资料,对损毁、盗窃书刊资料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赔偿、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。”的规定制定本规则。

(一)遗失书刊

1.读者遗失书刊,尽可能购买原版或新版本的相同书刊实物赔偿。

2.凡不能以相同书刊实物赔偿者,则按以下办法现金赔偿:

(1)出版时间在3年以内,按原价的4倍赔偿;3至5年按原价的5倍赔偿;5至10年按原价的8倍赔偿;10年以上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(2)成套书中一册遗失,按全套书价参照上述规定赔偿,余册不退。

(3)遗失绝版书、库存孤本、工具书、珍贵图书,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—10倍赔偿。

(4)赔偿后,如在当年度内找到原书或买到同样版本图书,可持赔款收据办理退还赔款手续。

(二)污损书刊

1.污损书刊包括:乱写乱画、划线批注、圈点、涂抹弄脏、脱页破散、水浸、污染等。

2.轻度污损,铅笔可清除的,给予批评教育,并擦去污损部份。

3.严重污损和脱页破散的,给予批评教育外,须购买原版或新版本的相同书刊实物赔偿,原书留馆,买不到者,按遗失书刊规则赔偿。

(三)偷窃、毁坏书刊

1.凡不办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图书馆或将书刊丢出室外,据为己有者,均视为偷窃书刊。

2.凡撕剪书刊中的页码或“开天窗”,据为己有者,均视为毁坏书刊。

3.凡偷窃、毁坏书刊,一律按原价的10倍赔偿损失,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,报学校有关部门和院系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。

(四)其他

1.读者借出书刊时,应对书刊进行检查,发现已有污损或毁坏情况,要及时向本馆工作人员说明,并以注明。

2.对于抵制和揭发偷窃、损坏书刊的好人好事,本馆将给予通报表扬。